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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試述我國司法機關的法令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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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核心為權利義務兩者,雖不能概括法律關係的全部,但確佔法律關係的主要且絕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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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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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考試部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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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考試部分(一)
在前篇介紹並分析相關地特考試題型及三等特考部分,接下來介紹四等考試行政法命題部分。因四等考試行政法是以選擇題型為主,故在篩選題目並考量常出現的考點及與其他考試命題的相互交叉分析比對以後,將會提示同學一些常出現的爭點與重點題目,以更細目之章節為綱,依序作介紹。另外,在此叮嚀同學者,係四等特考的考題與爭點時常有所重複,所以同學在練習的時候,不能忘記練習考古題的重要性,若能時常演練考古題,且不僅限於地特考題,並配合一本體系內容上說明得體的理論實務整合的書籍作相互對照比較,相信同學必能在考場上得心應手,榮登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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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定原則:物權除有法律明文規定外,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物權,所謂法律明文規定,係指成文法而言,因此物權不得以習慣法創設之,亦不得類推適用而創設物權。其內含有二:
1.物權種類,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創設物權之種類原則上限於民法所規定之八種類型,包括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及留置權。當然尚有包括其他法律所規範者,如動產擔保交易法之動產抵押權或附條件買賣等。如當事人間依其約定,自行創設法律所未規範之物權種類,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否則該約定應屬無效。
2.物權權利內容,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創設每一物權的權利內容為何,須依法律規定之,不得任由當事人間自行創設、約定。故債法領域中之契約自由原則於物權法中並無適用。
至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原則上是適用於所有法律而言,命令是否有適用則有爭議,一般而言都承認有不溯及既往之適用,不過立法者仍可例外的以立法之方式,使法律溯及既往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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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釋字第499認 中華民國8894日 國民大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自行延長任期,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和,其具體理由:(1)違反國民主權原理  (2)違反與選民之約定  (3)違反利益迴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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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廢止與撤銷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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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為是什麼?準法律行為是什麼?準法律行為又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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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擺大烏龍,一字之差,造成繼父母虐待子女這類時而傳出的虐童案發生時,因法律缺漏致使夫妻難以訴請離婚。

少刪1字法條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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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憲文老師在考前針對行政法所做的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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