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廢止與撤銷之區別
區 別 | 行政處分廢止 | 行政處分撤銷 |
原因不同 | 基於外在原因。 | 處分本身有瑕疵。 |
效力不同 | 自廢止之時起對將來無效。 | 原則上溯及既往使行政處分歸於無效。 |
有權機關 不 同 | 原則為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 除原處分機關與上級機關外,尚有其他機關及行政法院。 |
得撤銷處分與無效處分之區別
區 別 | 得撤銷處分 | 無效處分 |
原因不同 | 如僅係違反行政命令,或係失職所為。 | 行政處分違反強行法規定,其內容具有重大瑕疵。 |
法效不同 | 於撤銷前仍保有效力。 | 無效處分,自始無效。 |
法定機關 不 同 | 僅能由有權機關為撤銷。 | 一般行政機關及法院均得以獨立見解,判定其無效。 |
行政罰與執行罰之區別
區 別 | 行政罰 | 執行罰 |
法規依據 不 同 | 以行政程序法為依據。 | 以各種專業行政法規為依據,缺乏統一規定。 |
性質不同 | 對於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 | 對於不履行行政義務者,所施加之強制手段,本質上並非處罰。 |
目的不同 | 對過去違反行政義務之制裁。 | 以達到義務人履行義務為目的。 |
要件不同 | 一各種專業行政法規所定科罰。 | 依行政執行法為一般性規定。 |
程序不同 | 依個別行政法規,對具備處罰要件者,逕行處罰,無須預為告誡。 | 依行政執行法所定之間接強制執行程序為之,且須以書面預告。 |
罰則不同 | 因無統一之行政罰法,各種行政法分別規定,多達一六二種。 | 依行政執行法,僅有罰緩一種,且因執行機關等級不同而異。 |
處罰裁量 範圍不同 | 本質上是一種制裁,行政機關僅得就法定罰則加以裁定,裁量範圍較小。 | 以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為目的, |
處罰次數 不 同 | 本質上為處罰,必須遵循「一事不二罰」原則。 | 在一次處罰後,如為實現目的,可反覆處罰,至義務履行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