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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定原則:物權除有法律明文規定外,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物權,所謂法律明文規定,係指成文法而言,因此物權不得以習慣法創設之,亦不得類推適用而創設物權。其內含有二:
1.物權種類,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創設物權之種類原則上限於民法所規定之八種類型,包括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及留置權。當然尚有包括其他法律所規範者,如動產擔保交易法之動產抵押權或附條件買賣等。如當事人間依其約定,自行創設法律所未規範之物權種類,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否則該約定應屬無效。
2.物權權利內容,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創設每一物權的權利內容為何,須依法律規定之,不得任由當事人間自行創設、約定。故債法領域中之契約自由原則於物權法中並無適用。
至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原則上是適用於所有法律而言,命令是否有適用則有爭議,一般而言都承認有不溯及既往之適用,不過立法者仍可例外的以立法之方式,使法律溯及既往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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