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刪1字法條大不同
發生重大立法疏失的是今年5月23日才剛修正的民法親屬編第1052條,其中第1項第4款「虐待條款」,由於立法院疏忽,少刪一個「尊」字,使得訴請離婚相關條文,只規定夫妻一方虐待另一方的父母等直系尊親屬時,可依條文訴請離婚,若夫妻一方虐待另一方的子女等直系卑親屬,無法援引訴離。
毆打小孩 不怕被休
據指出,立委提案審查的民法第1052條修正案,原本希望將修正前的「虐待條款」中,虐待配偶直系「尊」親屬、或受配偶直系「尊」親屬虐待,兩個「尊」字統統刪除,不料立院繕打時疏忽,未將第一個「尊」字刪除,形同送給狠心的繼父或繼母不怕訴離的「虐童執照」。
法務部將儘快修正
對此,法務部表示,將會儘快提出補救性修正草案,請立法院把民法第1052條中多餘的「尊」字刪掉;至於迄目前,有無訴請離婚案件遭到上述條文不完備因素擋駕,造成法律無法主持正義的情形,因為法務部相關官員尚未聽說,故不確知。
但官員強調,相關條文還未完成補救前,假使出現繼父母虐童的類似訴請離婚案件,法官應該變通,改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來裁判案件。也有資深法官說,這個條文的疏失相當明顯,日後法官審理類似離婚案件時,宜深入探究立法時的真意,做出合理判決。
據了解,國內繼父母虐童案件並不少見,以最近的繼父母虐童案來看,今年8月底,住台中市的一名繼母,因為不耐罹患癌症的6歲男童因化療吞嚥困難、吃飯太慢,竟涉嫌用「筷子刺眼」、「筷插喉嚨」及「筷戳耳朵」,生父阻止時還被妻子咬傷;假使生父有意訴請離婚的話,依新修正民法1052條第1項第4款,生父根本無法援引為與妻訴離的依據。
桃園去年也發生國小女童,長期受繼父性虐待和性侵害案例,案發後繼父遭檢方求處12年重刑;歷史上最有名的繼母虐待案,受虐男主角是孔子高足閔子騫,閔某繼母冬天只給他填充蘆葦花的外套,假裝成棉衣,閔父知情後,氣得要休妻。如發生在今日,這類案件都可能因本件立法烏龍而離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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