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核心為權利義務兩者,雖不能概括法律關係的全部,但確佔法律關係的主要且絕大部分。
權利分類如下:
(1)公權與私權
1.公權下又分『國家公權』 和『人民公權』。
所謂國家公權,分「國內法上之公權」,即統治權或稱治權,這方面我國採行五權分立制度,此是依公權之性質劃分。如依作用區分,則有命令權、制裁權、形成權還有其他等公(有)權。另分「國際法上公權」,即對於國際上,享有之權利是。包括生存權、獨立權、平等權。
所謂人民公權,指人民對國家所享有之權利,國家不得以權力侵犯,故稱「基本人權」。依我國憲法規定,人民基本權包括平等權、自由權、生存權、受益權及參政權。
2.私權,則大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
「人身權」指存在於自己或他人身體上的權利。其可再細分為人格權(如:生命權、身體權、自由權、名譽權、姓名權及肖像權等)和身分權(如:親屬權和繼承權,家長權、監護權亦是)。
「財產權」指人身權外具有獨立經濟價值之權利。包含債權、物權(如:所有權、地上權、抵押權、質權等)、準物權(如:礦業權、漁業權)和無體財產權(如:著作權、專利權等)
(2)支配權與請求權
「支配權」指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之權利,如物權,即是支配該物之權利。
「請求權」指對特定人請求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簡單的說,賣東西的人可以請求(客套用語)買方支付金錢;遺失物者可以請求返還已被霸佔的東西。
(3)絕對權與相對權
「絕對權」像是人格權、物權、無體財產權等這種請求不特定人(即社會中所有人)不為一定行為為內容之權利(也就是不得侵害某者的權利),故又稱「對世權」。
「相對權」則和絕對權相反。如債權,係請求特定人唯特定行為之權利。
(4)專屬權與移轉權
「專屬權」及專屬一人的權利。如:人格權、身分權等這種不可讓與、不可繼承的權利。
「移轉權」與移轉權相反。如:債權、物權等可以被讓與、被繼承的權利。
(5)獨存權與附屬權
「獨存權」指不因他種權利存在而獨立存在者。又稱為「主權利」。
「附屬權」相對於獨存權,須以主權力存在為前提始存在,故又稱從權利。如抵押權以債權存在為前提;利息以原本的債款存在為前提。
(6)原權與救濟權
「原權」,如所有權,乃法律直接賦予之獨立權利,亦稱「第一權」。
「救濟權」又稱「第二權」,乃原權受侵害時繼而產生的權利,如借出的物品返還時有受損,則得向借去使用者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5)和(6)看起來似乎相同,實則有三點不同:
a.救濟權為請求權;附屬權多為支配權
b.救濟權因原權受侵害而發生;附屬權則與主權利一併發生或依特別行為而發生
c.救濟權以原權缺損為前提;附屬權以主權利存在為前提。所以救濟權是原權之變形,附屬權是主權利的增加。
(7)其他權利
包括形成權、抗辯權和反射權
義務分類如下:
(1)公法義務與私法義務
「公法義務」指依據公法所負之義務。如憲法規定人民有納稅、服兵役及受國民教育。國家亦有公法義務,如:國家負有不得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之義務。
「私法義務」指依據私法所負之義務。如債務償還義務。
(2)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
(3)對世義務與對人義務
「對世義務」乃一般人均須承受其權利所賦予之拘束的義務。如一般人對某者的所有權不得侵害。故又稱絕對義務。
「對人義務」乃特定人對特定人應承受其拘束之義務。如:向人借錢的人負有被借錢人償還的義務。
(4)專屬義務與移轉義務
「專屬義務」指僅特定人可以負擔之義務。如:親子間之義務、夫妻間之義務、某歌星應聘演唱(就只能該歌星,其他人無從替換)。
「移轉義務」指該義務可以被移轉至其他人履行。如甲債乙還。
(5)主義務與從義務
「主義務」乃義務能獨立存在,此是針對主權利而產生,如一般情況發生的債務。
「從義務」乃附隨主義務而存在,亦是針對從權利而產生,如利息債務是。
(6)第一義務與第二義務
「第一義務」乃原始義務。此係針對原權而生,如對他人人格權負有不侵害之義務。
「第二義務」乃因不履行第一義務而生之義務。此係針對救濟權而設,如對他人人格權有侵害時,則發生損害賠償之義務是。
***資料來源--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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