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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指導

一、經典範例






例:行政機關因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所為之行政指導,其性質英數以下何種事實行為?(A)內部行為(B)認知表示(C)實施行為(D)強制措施。(92地特第二次)

◎分析: 行政指導係認知表示之一種,有別於意思表示,性質上為事實行為之一。故本題答應為(B)。






例:行政指導之方式應如何?(A)應以書面為之(B)限於以言詞為之(C)不限方式,但相對人得請求交付文書(D)不限方式,相對人亦不得請求交付文書。(93地特四等)
◎分析:

關於行政指導,行政程序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第2項規定:「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因此本題答應為(C)。


二、其他考試經典試題






例:行政院環保署依空氣污染防治法之規定,對特定事業進行輔導,以避免對環境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此行政行為,係:(A)行政處分(B)行政契約(C)行政計畫(D)行政指導。(93普考)Ans:(D)





例: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如相對人明確拒絕其指導者,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理?(A)報請上級機關決定是否繼續進行指導(B)立即停止指導(C)轉由上級機關繼續進行指導(D)將行政指導轉換為行政處分。(94初等)Ans:(B)





例:行政機關曉諭當事人提出證據以證明其營業情況,俾便核發證明,係屬於:(A)行政處分(B)行政指導(C)觀念通知(D)行政契約。(94稅務四等)Ans:(C)





例:政府對於銀行道德勸說,籲請其支持政府經濟發展的目標,給在台灣本土發展的廠商優惠便利貸款者,稱為:(A)行政計畫(B)行政指導(C)行政契約(D)行政命令。(96軍轉)Ans:(B)





例:因柳丁生產過剩,甲農業行政機關指導乙農民改種西瓜,乙明確拒絕,則甲應如何處理?(A)科處乙三萬元之罰鍰(B)停止改種西瓜之指導(C)禁止供應乙肥料(D)限制乙之灌溉用水。(96身障三等)Ans:(B)


第六章 行政計畫


一、經典範例






例: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之公共任務,於事前所作之設計與規畫,一般稱為(A)行政契約(B)行政規則(C)行政計畫(D)行政程序。(92地特四等)


◎分析:所謂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所為之設計與規劃而言。(行政程序法第163條規定參照)因此本題答為(C)。






例:行政計畫有關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並涉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之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得有下列何種效果?(A)集中事權(B)分層負責(C)獨立作業(D)互相制衡。(94地特)


◎分析:行政程序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因此本題答為(A)。






例:行政計畫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該行政計畫應屬於行政契約之性質(B)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C)是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D)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95地特三等)


◎分析:行政計畫之法律性質,並無定性,其可能存在於所有形式及非形式之行政行為上,並以下列方式表現出來:(一)事實行為(二)行政規則(三)法律(四)法規命令(五)地方自治法規(六)行政處分(七)契約行為;本題答(A)認為行政計畫應屬行政契約性質,自屬有誤。


二、其他考試經典試題






例: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訂,行政計畫之擬定、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何一機關訂之?(A)行政院(B)考試院(C)各縣市政府(D)行政長官。(94高考)Ans:(A)





例:有關行政計畫之機能,下列何者不正確?(A)民主參與機能(B)目標設定與達成機能(C)代替法規命令機能(D)集中事權機能。(94稅務)Ans:(C)





例:以下各種程序中,在行政程序法上關於舉行聽證,並無明文規定者為何?(A)作成行政處分程序(B)訂定法規命令程序(C)確定行政計畫程序(D)締結行政契約程序。(94原民)Ans:(D)


◎觸類旁通:蔡憲文,行政法要義,修訂5版,頁571-577。


◎相關試題:蔡憲文,行政法(概要)測驗題庫,修訂2版,頁427-430。


第七章 行政罰


一、經典範例






例:行政罰之處罰對象為何?(A)限於自然人(B)限於法人(C)限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D)可兼罰自然人及法人。(94地特)


◎分析:行政罰之處罰對象除自然人外,依行政罰法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法人、非法人團體、行政機關亦均為行政罰之處罰對象,茲將上開法條規定臚列餘下:(一)法人可為行政罰之對象:
行政罰法第15條規定:「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第一項)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第二項)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第三項)」
(二)非法人團體可為行政罰之對象:
行政罰法第16條規定:「前條之規定(即對私法人及其董事、職員之處罰規定),於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準用之。」(三)行政機關亦為行政罰之對象:
行政罰法第17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揆諸其立法目的,在於「除宣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有受罰能力而得作為行政制裁之對象外,並特別強調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係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亦即除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對於該機關或組織之人員設有併罰之規定外,對於該人員並不當然併予處罰。」
故本題答應為(D)。






例:行政罰又稱為(A)秩序罰(B)懲戒罰(C)執行罰(D)行政刑罰。(95地特)


◎分析: 行政罰又稱行政秩序罰。至於本題答之行政刑罰、執行罰、懲戒罰:實則「行政刑罰」係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應科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褫奪公權及沒收等刑名制裁者,其由法院適用刑法總則之規定,以刑事訴訟程序判決之。且此等應由法院科處刑罰之不法行為,較之一般應由行政機關以行政程序科處非刑名制裁之違法行為,不僅反道德或反倫理之程度較高,對社會構成之損害或危險亦較大。故此種處罰雖可稱為「行政刑罰」,但並非一般行政法之討論對象。又「行政執行罰」,處罰之目的,在於督促人民將來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已履行義務之同一狀態者,因此其本質實非行政罰,應自行政罰之概念中排除;此外,「懲戒罰」係以公務員及專門職業人員違反倫理及紀律行為所為之處罰,該處罰之本質,雖為行政罰,但其處罰對象、目的及程序,皆與一般人民違反行政義務不同,宜就有關之特別法律關係另予說明。因此,乃排除在行政罰之概念外。因此本題答應為(A)。






例: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應如何處罰?(A)一律以刑事處罰為之(B)一律以行政處罰為之(C)以刑事處罰為原則,行政處罰為例外(D)以行政處罰為原則,刑事處罰為例外。(95地特四等)


◎分析: 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第一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二項)」準此,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以刑事處罰為原則,行政處罰為例外,故本題答應為(C)。






例:以下有關裁處程序之規定,何者錯誤?(A)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B)行政機關於裁處前,原則上無須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C)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D)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95地特四等)


◎分析: 依行政罰法第33條至第44條之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處權時,應踐行下列正當程序:
(一)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行政罰法第33條)
(二)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1、即時制止其行為。
2、製作書面紀錄。
3、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4、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行政罰法第34條)
(三)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第一項)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認前項異議有理由者,應停止或變更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之處置;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行為人請求者,應將其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第二項)(行政罰法第35條)
(四)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第一項)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第二項)(行政罰法第36條)
(五)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行政罰法第37條)
(六)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第一項)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之。(第二項)(行政罰法第38條)
(七)扣留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得沒入之物,有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第一項)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第二項)(行政罰法第39條)
(八)扣留物於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或案件為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應發還之;其經依前條規定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或毀棄者,發還或償還其價金。但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不在此限。(第一項)扣留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申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公庫。(第二項)(行政罰法第40條)
(九)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第一項)前項聲明異議,扣留機關認有理由者,應發還扣留物或變更扣留行為;認無理由者,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之。(第二項)對於直接上級機關之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第三項)第一項及前項但書情形,不影響扣留或裁處程序之進行。(第四項)(行政罰法第41條)
(十)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2、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3、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4、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5、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6、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7、法律有特別規定。(行政罰法第42條)
(十一)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2、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3、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行政罰法第43條)
(十二)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行政罰法第44條)
準上所述,本題答(B)認為行政機關於裁處前,原則上無須給予受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自與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相違,此答案並非正確。


二、其他考試經典試題






例:對行政秩序罰與行政執行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行政秩序罰種類較多,有罰鍰、停止營業……等,而行政執行罰有怠金、代履行、直接強制等。(B)行政秩序罰所依據者為個別之行政法規,行政執行罰主要以行政執行法為依據(C)行政秩序罰係對於違反行政上義務者,予以制裁為目的;行政執行罰係以促使義務人將來履行其義務為目的(D)行政罰與執行罰均可反覆行使。(92身障)Ans:(C)


※補充:行政罰與執行罰之異同比較表:


1.相同點





行政罰與執行罰1.均屬在行政法關係上對違反義務者所採取之制裁方法。
2.均以行政機關為行使制裁權之主體,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為制裁之客體。

2.相異點






























 行政罰行政執行罰
目的本質上是一種處罰手段,以制裁過去違反作為義務行為為目的。本質上是一種迫使將來實現義務之手段。
依據依各種行政罰法即依據個別行政法規之規定為罰則。僅依據行政執行法。
種類種類繁多,有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之行政罰等三類。僅有怠金之一種。
限制不得連續處罰,否則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得連續處罰,沒有「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作成程序違反行政法規義務者,除特別規定外,可逕行科處,無須預先告戒程序。怠金是間接強制處分之一種,與代履行同屬於間接強制處分,必須先以書面預期告戒才可執行。
救濟程序依一般訴願與行政訴訟程序為之。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例:行為罰與漏稅罰競合時,處罰性質與種類並無不同,依大法官解釋,應如何處罰?(A)一事兩罰(B)擇一從重處罰(C)因個案而異(D)合併處罰。(93普考)Ans:(B)





例: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5號解釋,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其責任條件為:(A)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B)以故意為必要,不處罰過失行為(C)原則上皆推定行為人有過失而予處罰(D)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責任條件。(94原民)Ans:(D)





例:下列關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責任規定,何者正確?(A)未滿14歲人之行為,得不予處罰(B)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應減輕處罰(C)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D)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得減輕處罰。(95基警)Ans:(C)





例:行政罰之裁處權,因多久期間之經過而消滅?(A)3年(B)2年(C)1年(D)1年半。(95原民)Ans:(A)





例:依行政罰法第15條之規定,某公司之職員因執行其職務之行為致使該公司受處罰者,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併罰該職員(B)如該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公司受處罰者,改罰該職員(C)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有重大過失未盡防範義務時,併罰之(D)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僅處罰該公司,不再處罰其他人。(96軍轉)Ans:(C)。





例:下列何者不是裁罰性之不利處分?(A)因交通違規所實施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B)因逃漏稅所實施之限制納稅義務人出境處分(C)因未成年子女擔任賭博場所侍應而公布父母姓名(D)因違反社會秩序所實施之拘留處分。(97基警)Ans:(B)。


◎觸類旁通:蔡憲文,行政法要義,修訂5版,頁579-642。


◎相關試題:蔡憲文,行政法(概要)測驗題庫,修訂2版,頁431-456。


第八章 行政執行


一、經典範例






例:下列何種強制行為,原則上不以有履行義務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A)直接強制(B)代履行(C)怠金(D)及時強制。(92地特四等)


◎分析:題答(A)(B)(C)三者,均係以有應履行之義務存在,而不履行為前提,始可發動間接及直接強制執行;至於即時強制,相對人原無義務存在,行政機關採取實力干涉,非在於強制其履行義務,而在於排除急迫之危害,且即時強制無須經告戒程序,故其程序較簡潔。






例:關於「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怠金不得重複處罰(B)怠金為刑罰之一種(C)怠金為行政強制執行方法之一(D)是民事強制執行之一種手段。(94地特)


◎分析:
(一)怠金依行政執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得連續處以怠金,本題答(A)認為不得重複處罰並不正確。
(二)怠金為行為、不行為義務強制執行中之間接強制方法,其非刑罰之一種。故本題答(B)認為怠金為刑罰之一種有誤。
(三)怠金為行政上強制執行之方法,非民事強制執行之一手段,本題答(D)認為怠金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手段,顯有錯誤。
因此本題答正確者為(C)。






例:行政執行人員於查封財產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時,應如何處置?(A)得再行查封(B)不得再行查封(C)通知該他機關後合併查封(D)移請該管行政機關處理。(95地特四等)


◎分析: 同一財產,如業經「其他機關」(法院或另一行政執行處)查封,則「行政執行處」不得再行查封,反之亦然。此際,應由「後執行機關」通知「查封機關」,參與查封機關分配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方能公平解決有二個以上執行機關(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就同一義務人之同一財產重複查封時之矛盾,並發揮聯繫之功能。故行政執行法第16條規定:「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因此本題答應為(B)。






例:下列何種義務內容得為代履行?(A)停止營業(B)拆除違章建築(C)解散非法聚集之群眾(D)施打預防注射。(95地特三等)


◎分析:本題答(A)(C)(D)三種義務性質上均無法由行政機關以義務人費用委由第三人代履行之,人民違反上開義務應科以怠金;至於本題答(B)之拆除違章建築,因具有可替代性,可由第三人代履行,準此,本題答案應選(B)


二、其他考試經典試題






例: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等之救濟方法為何?(A)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B)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C)向上級機關申訴(D)逕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93初等)Ans:(B)





例: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怠金之敘述,何者錯誤?(A)其適用於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得由他人代為履行者(B)其屬於間接強制之方法(C)其亦可適用於依法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D)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無須另以書面限期履行。(94普考)Ans:(D)





例:行政執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在幾年內未執行,則不再執行?(A)5年(B)3年(C)2年(D)1年。(95原民)Ans:(A)





例:即時強制遭受特別損失之補償方法為何?(A)回復原狀(B)以金錢補償(C)回復原狀與金錢補償併用(D)代為履行其他義務。(95普考)Ans:(B)





例:依行政執行法第34條規定,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應如何處理?(A)立刻限制出境(B)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之規定執行之(C)公告姓名(D)由原行政機關依第四章(即時強制)之規定執行之。(95高考)Ans:(B)





例:自助餐聽的廚房不加裝過濾油煙設備,導致污染時,試問可否直接將該餐廳斷水斷電,以杜絕污染源?(A)基於環境維護之公共利益,經主管機關和義務之裁量後,即得採取斷水斷電之執行方法(B)斷水斷電屬於直接強制方法,應經地方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許可,始得採取斷水斷電之執行方法(C)主管機關應先採取代履行之間接強制方法,仍不能達成目的時,始得採取斷水斷電之執行方法。(D)執行機關應先採取處以怠金之執行方法,仍不能達成目的時,始得採取斷水斷電之執行方法。(95原民四等)Ans:(D)





例:甲因欠稅被科處罰鍰,氣憤而死,遺有財產,則對甲所欠罰鍰,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得如何執行?(A)通知甲妻繳納(B)逕對甲之遺產強制執行(C)對甲兒子的大別墅假扣押(D)凍結甲女兒帳戶之存款。(96軍轉)Ans:(B)





例:下列何種關於行政執行法上管收之要件,經大法官解釋已逾越憲法第23條之必要程度?(A)顯有逃匿之虞者(B)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C)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D)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97普考)Ans:(B)


◎觸類旁通:蔡憲文,行政法要義,修訂5版,頁643-696。


◎相關試題:蔡憲文,行政法(概要)測驗題庫,修訂2版,頁457-490。


第九章 行政程序法概論


一、經典範例






例:下列何一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A)台灣省政府(B)台灣省諮議會(C)台北市大安區公所(D)新莊市民代表會。(92地特第二次)


◎分析:本例題(A)至(C)之台灣省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台北市大安區公所均為行政機關,自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至於例題答案(D)新莊市民代表會,其為民意機關之一,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自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例:甲涉嫌違反環保法規,在行政程序中,甲申請閱卷,為行政機關拒絕,甲不服時應如何尋求救濟?(A)甲得直接提起訴願(B)甲僅得於為該處罰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C)甲不得對此表示不服(D)甲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93地特四等)


◎分析: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卷宗級有關資料,如遭行政機關拒絕時,可否救濟?其方法為何?茲分就不同情形說明如下:
(一)原則上因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遭拒絕,乃屬於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
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故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規定,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不得單獨對之表示不服,請求救濟。(二)惟例外於下列情形下,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對行政機關拒絕卷宗閱覽之決定,直接聲明不服提起行政救濟:
1.孤立之申請,即申請者雖為行政程序之當事人,但並非向本案繫屬之行政機關申請,而係向非本案繫屬之其他掌管卷宗、資料之行政機關申請時,應屬於一般之申請案件,對於掌管卷宗、資料之行政機關所為之否准,可以直接聲明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亦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訴請行政法院判決命掌管卷宗、資料之行政機關給予申請人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卷宗及有關資料之機會。
2.行政機關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或處置,得為強制執行者,惟此情形應甚少發生。






例:下列何種資訊,持有或保管之行政機關原則上並無主動公開之義務?(A)法規命令(B)不涉及國家機密之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C)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行政指導有關文書(D)涉及營業秘密之私人資料。(94地特)


◎分析: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綜上所述,本題答(D)涉及營業秘密之私人資料,自應限制公開。






例:行政程序法上有關聽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B)聽證,僅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擔任主持人(C)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D)聽證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95地特三等)


◎分析:依行政程序法第57條前段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本題答(B)認為聽證僅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擔任,自屬有誤。


二、其他考試經典試題






例:行政程序中,依行政成蓄髮之規定,得委任代理人,下列對代理人之敘述,何者正確?(A)其他法規不得禁止當事人委任代理人(B)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兩人(C)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D)代理人有二人時,應共同代理當事人為意思表示。(92高考)Ans:(C)





例: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送達文書時,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應將文書作何種處理?(A)退回(B)留置於應受送達處所(C)公示送達(D)刊登新聞紙以代送達。(93原民)Ans:(B)





例:人民對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提出:(A)陳情(B)訴訟(C)訴願(D)申訴。(94身障)Ans:(A)





例: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原則上由下列何者負擔?(A)行政機關(B)程序之當事人(C)行政機關與程序之當事人平均分擔(D)行政機關與程序之當事人依事務種類不同所定之分擔基準表負擔。(95普考)Ans:(A)





例:因天災或其他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於其原因消滅後,申請人得依法為下列何種申請,以為補救?(A)申訴(B)訴願(C)聲請再議(D)回復原狀。(94原民)Ans:(D)





例: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2項規定,人民依法申請案,行政機關處理期間,行政機關如未訂有處理期間公告者,其處理期間為:(A)10天(B)20天(C)1個月(D)2個月。(95基警)Ans:(D)





例:依行政程序法第52條以下關於「費用」之規定,下列何者之說明不正確?(A)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原則由行政機關負擔(B)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C)證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相當之報酬(D)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與旅費。(95高考)Ans:(C)





例:行政程序法有關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迴避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本人之四親等姻親為事件之當事人時,應自行迴避(B)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經行政機關駁回決定者,得於10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C)有具體事實,足認公務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D)公務員有應自行迴避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不必迴避。(96基警)Ans:(C)





例:下列有關期日、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A)原則上,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B)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當日為期間之末日(C)原則上,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D)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次之月之首日為期間之末日。(96財稅三等)Ans:(A)





例:行政機關處理人民依法規提出之申請案,有關處理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有法規特別規定者,依法規之規定。(B)無法規規定時,由承辦人訂定處理期間公告。(C)未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3個月(D)因天災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處理期間從新起算。(96高考)Ans:(A)





例:下列何項行政程序之規定,主要是立基於程序經濟之考量?(A)非授益行政處分作成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B)禁止行政機關與當事人為程序外之接觸(C)當事人並未課予協力調查證據之程序上義務(D)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之程序行為者,應與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97基警)Ans:(D)





例:下列何項行政室物之作業,有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A)古蹟之指定(B)外交關係之建立(C)金融犯罪行為之偵查(D)國家考試之評分作業。(97高考)Ans:(A)





例:下列有關於聽證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A)聽證,應由當事人之意見陳述開始(B)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C)主持人必須本於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聽證(D)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97普考)Ans:(A)


◎觸類旁通:蔡憲文,行政法要義,修訂5版,頁697-783。


◎相關試題:蔡憲文,行政法(概要)測驗題庫,修訂2版,頁49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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