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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一向是民主的標竿,法治國家的建立須靠全民的認知與實踐,民眾要在一件件的法律實例中學習法治精神,小從過馬路、排隊守規矩,大到遵守不殺人放火、不貪污、不辱國,都須從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家庭教育中慢慢養成。可是若干案例卻是由知法、執法者帶頭犯法,的確是對法治社會的最大斲傷。

依法行政是政府和官員的責任,貪官污吏自古以來為天理所難容,更何況是民主法治的時代。

知法、守法、崇法是現代社會國民的責任,企業家除了賺錢,更應該想如何回饋社會,善盡現代企業的責任,誠實和信用是上一代經營事業者的不二法門,第二代企業家泰半失去了這種精神,甚至不惜違法,的確令人慨歎。

力霸案就是顯例,除了涉掏空資產之外,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大玩數字遊戲,到如今大家長王又曾出走他國,第二代全被判重刑。被法官一併告發的還包括財政部、金管會的多名官員,涉及圖利、包庇,算是力霸掏空案的共犯。


從政界、商界到法界重重黑幕就不得不令人感慨,台灣的法治居然淪喪到如此地步,如今想要重振司法威信,非從上到下徹底洗心革面不可。法律是正義公理的最後一道防線,唯有執法者率先守法,才能為民眾表率,也唯有全民守法,才能建立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法治社會確立,才堪稱是一個現代的民主國家。而綜觀二○○八年台灣的法治景象,今年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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