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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與憲法的關係:作為第四部門的公共行政


黑堡宣言的倡議者主張公共行政可以扮演憲法的捍衛者。


盱衡現今的公共行政理論以及實務運作,似已淡忘了公共行政負有捍衛憲政精神的使命或者根本未能掌握公共行政的此一本質。相反地,諸多學者與行政官員卻汲汲於高舉「超越黨派的工具主義」(nonpartisan instrumentalism),進而東施效顰於企業管理的實務經驗。對此,Wamsley 等人指出,儘管出現於十九、二十世紀交替時刻之超越黨派的工具主義有其時代意義並非全無價值,但是其在憲法上並無根基,而且無法因應二十世紀晚期的社會對於公共行政角色的要求。就黑堡宣言對於公共行政與憲法二者關係所提出的看法,歸納如下


1. 為了透過權力制衡以確保自由,美國憲法採取分權的設計,在行政首長(chief executive3 、立法以及司法三個部門之間永無休止的爭鬥之下,公共行政乃是「非戰區域」(free-fire zone),而公共行政人員則是可以在紛爭的各造之間扮演折衝的角色。


2. 憲法授與公共行政某些模糊的彈性和裁量權,使之能夠維繫憲政程序避免憲政僵局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不過,公共行政處理憲法上的模糊性和運用裁量權時,應該恪遵憲法中所宣示的誓約(covenant)、公務改革(Civil Service Reform)的傳統以及歷史經驗。


3. 公共行政既非一元主義(monolithic)亦不具同質性。我們必須假定分化


differentiation)和專業化(specialization)會產生豐富的多元觀點,而且應該對於其中所導致之建設性的批判表示歡迎。


4. 如果公共行政堅持並且接受自己本身擁有道德性的權威,以及有權宣稱本身在治理過程中為具有憲法正當性的參與者,那麼它就能夠對於憲法中主要的缺陷一代議制的困境依然未能提供令人滿意的解答旄做出貢獻。


5. 民意不僅存在於民選的職位之中,在美國的憲政規則中,還指出諸多具備正當性而有權參與治理過程者。由憲法條文所締造的公共行政,正是根據前述規則具備此一資格,是以,公共行政的角色並不亞於立法機關或是行政首長(總統及其他民選首長)。事實上,在美國的傳統與憲法當中,主權為人民獨享並且憲法乃是人民意志的表達。換言之,公共行政和憲法上所列舉的其他部門(行政、立法與司法)一樣,並不意味著是一種主權的代表,而只是治理過程的共同參與者,並且和所有部門一樣,享有平等的地位。


總結上述黑堡觀點的核心主張,乃是以重建公共行政在治理過程中之正當性為主。而黑堡學者Camilla M. Stivers 亦曾歸納黑堡宣言的重要主張,茲將之臚列如下


第一,公共對話的觀念包含了自由和秩序二者的基本緊張關係;


第二,施為觀點乃是對於某種型態之共識的反動;


第三,對於過度依賴科技,諸如政策分析、計畫評估、以及決策科學等,提出警語;


第四,將公共利益視為一種過程的觀念,而非實質的具體內涵,並且強調公共行政人員孕育此一過程的責任;


第五,強調暫時性的途徑、創新、對話、質疑鉅觀設計、以及學習;


第六,認知到政治與行政分離論的曖昧意味,亦即,在某些方面二者可以二分,但在某些方面則無法二分。


作者認為,黑堡觀點還具有傳統行政論述所未曾提出的一種觀念,即:


第七,黑堡觀點將公共行政視為憲政的第四部門,或可稱之為憲法第四權。在此觀點之下,公共行政負有憲政運作的平衡功能,公共行政人員的專業主義之內涵乃是捍衛憲政的各種施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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