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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隆鐸將利益團體區分為「促進性」(promotional)或「保護性」(protective)兩種。
促進性利益團體指那些追求特定理念、價值或目標(例如環保、反墮胎)的團體,參與者並不限於特定團體;此種團體也被稱為「公共利益團體」(public interest group),因其成立目的在於促進公共利益。
保護性團體(如工會或商會)則係為追求或確保特定對象的利益,一般而言,成員係來至特定團體;此種團體也被稱之為「功能性團體」(functional group)或「私利團體」(private interest group)。
除上述二類團體外,另一類團體是所謂的「制度型團體」(institutional group),此係指政府機構內的團體,例如官僚機構、情治機構或軍隊。在非民主國家中,由於私人組織受到限制,影響政府資源分配的主要來源是制度型團體;在民主國家中,雖然民間利益團體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但也不能忽略制度型團體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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