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表示,因景氣復甦,事業單位如要求勞工延時工作及休假日出勤,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除應依法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外,並應避免超時工作,以免影響勞工之健康福祉。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現行勞動基準法明確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不得超過84小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雇主如需勞工延時工作,除應依法定程序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實施外,並應徵得勞工本人同意。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且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至於,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於出勤後,雇主尚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亦不得恣以「責任制」為由,拒絕給付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
另外,勞委會特別提醒事業單位,勞動基準法規定「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雇主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例假工作。事業單位如違反上開法令規定,應將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勞工如已有例假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勞委會呼籲,事業單位如有人力需求,除可徵求勞工配合延時工作或假日出勤外,應採增加人力方式以為因應,以避免勞工長時間持續工作致生疲勞,影響健康,甚或導致事故發生。勞委會針對前開情事,除將無預警對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外,勞工亦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向本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或請求協處,如確有違法者,將依法處罰,決不寬貸,以維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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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表示,勞工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的重要基石,健全勞保財務,政府責無旁貸,一定會重視及解決勞保財務問題。又目前已積極監控保險財務狀況,截至101年8月底止,基金餘額5,202億元,財務流量均屬正常。
勞委會表示,世代互助、風險分攤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精神,藉由當代勞工照顧上一代退休勞工、下一代勞工照顧這一代退休勞工,並讓政府、雇主協助分攤保費,達成永續性互助福利制度,此與一般商業保險要為未來作完全準備的財務設計不同。因此,潛藏負債是世代間移轉的必然結果,國外社會保險亦普遍存在此一現象,只要能作適當控制,避免無限制增加,基本上並不會影響制度經營。
但台灣人口正面臨高齡化與少子化問題,未來繳費者越來越少、領年金者越來越多,以致衝擊社會保險世代互助的能力。基此,行政院已請經建會組成跨部會專案小組,將相關之社會保險作必要的整合銜接,並就其可能的潛在債務問題及因應對策及早妥適規劃,正積極研議中。
勞委會強調,社會保險是一種動態的制度,如果假設情形改變,精算數據就不是必然結論,相較於其他先進國家年金改革過程,國內仍有一段緩衝時間讓大家思考因應。另該會亦以最嚴謹的態度面對,參考國外年金制度內涵,針對制度面持續進行檢討,包括年金請領年齡、給付水準、保險費率等,研議適合我國勞保年金制度之未來改進方向,在研議過程中,也需要社會各界都能體認且有一定的共識之後,才會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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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針對8月失業率4.40%,較上月略升0.09個百分點,行政院昨天表示,8月失業率上升主要係受季節性調整及求職人數增加所致。經建會將於近期召開會議討論促進就業措施。
至於痛苦指數遠高鄰國,行政院也指出,今年第1季我國痛苦指數仍是亞洲四小龍最低,第2季因受颱風因素影響,雖高於南韓,但低於星、港,行政院關切民眾感到生活壓力增加,今(25)日將召開穩定物價小組會議,了解物價情勢,研議因應對策。
行政院表示,8月失業率略增0.09個百分點,整體市場尚呈穩定,但全球經濟成長疲弱,國內景氣維持低緩局面,政府將密切注意就業情勢變化。
政院指出,101年8月勞動力增加,且1至8月勞動力持續增加,又8月就業人數亦較上月增加1萬8千人,表示就業機會並沒有減少,未來將持續積極開發就業機會、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掌握企業缺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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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101年8月9日上午召開第25次會議,經通盤考量當前經濟及社會情勢,每月基本工資以反映去年的消費者物價指數上升率(CPI)為原則,建議由18,780元調整至19,047元,調幅為1.42%。另為強化保障時薪工作者權益,每小時基本工資建議分二階段調整至115元:第一階階段自102年1月1日起調為109元;若國內外經濟情勢無重大變化,第二階段自103年1月1日起至少調整為115元。全案將由勞委會陳報行政院核定。
勞委會轉述,為使會議進行更為周延順利,議程原擬就會議進行之程序先行討論。惟大多數委員認為可先就應否調整基本工資進行實質討論,爰經決議變更議程。
勞委會指出,對於基本工資應否調整及調幅,在第一回合的交鋒中,資方代表憂心「歐債風暴」致景氣不明,上半年出口衰退,兼以勞、健保負擔將增加,實非調升基本工資之適當時機,希望暫不予調整;惟亦有資方委員認為勉可接受將「國定假日」工資折入之方式,調整每小時基本工資至110.5元。勞方委員則認為,物價既已明顯上漲,為維繫邊際弱勢勞工之基本生活並合理分享經濟成長之成果,每月基本工資應調整為19,366元~23,151元不等;至於每小時基本工資,則建議應考慮時薪工作者之工資率及福利待遇相對於全職工作者為低,希望在調幅上特別考量,調升到115元~127元不等,俾強化時薪工作者之保障。至於代表第三方之學者專家多數認為每月基本工資仍應反映去年的消費者物價指數上升率(CPI)調升。另考量時薪工作者多屬部分工時勞工,工資率普遍較多採月薪制之全職勞工低一成以上,為強化保障時薪工作者權益並兼顧法理,每小時基本工資之計算,宜以現行由每月基本工資推算每小時基本工資之算式為基礎,再加一定之成數調整;但因考量當前經濟情勢,建議可分階段調整。
勞委會表示,由於委員意見略顯分歧,主席接受委員提議暫停會議,由勞、資及第三方(代表公益方之機關及學者專家)委員分別進一步商議,求取最大共識之可能性。復會後,資方代表表示每月基本工資希不調整,至於每小時基本工資在不折入「國定假日」工資之前提下,勉強同意參照100年之消費者物價指數上升率(CPI)1.42%併經濟成長率(4.04%)半數之和3.44%,調升為107元。勞方委員仍分別主張每月基本工資應為19,366~23,151元不等之調幅,並認為每小時基本工資應單獨調高至115~127元。由於各方意見仍有差距,嗣經主席徵詢在場委員意見,均同意由主席提出建議案,爰主席提出建議並經大體討論後作成以下決議:「一、基本工資旨在保障勞工之基本生活。經通盤考量當前經濟及社會情勢,每月基本工資以反映去年的消費者物價指數上升率(CPI)為原則,建議由18,780元調整至19,047元,調幅為1.42%。二、考量時薪工作者多屬部分工時勞工,工資率普遍較多採月薪制之全職勞工低一成以上,為強化保障時薪工作者權益,每小時基本工資之計算,原擬以現行由每月基本工資推算每小時基本工資之算式所推得之104.3元為基礎,再加成10%左右,調整為115元。但因考量當前經濟情勢,建議分二階段調整至115元:第一階階段自102年1月1日起調為109元;若國內外經濟情勢無重大變化,第二階段自103年1月1日起至少調整為115元。」此外,並做成附帶決議:「勞委會應針對基本工資占平均薪資之適當比例、勞工生活所需費用及雇主應負擔的比例及角色進行研究,研究過程應邀請基本工資之勞資雙方委員共同參與。」。
勞委會表示,自96年起,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每年均定期召開,審慎檢討基本工資,勞、資、政、學代表亦漸熟悉此一機制;各方容有不同意見,但均能理性討論,誠屬可貴。勞委會進一步表示,照顧邊際勞工之權益本為政府職責所在,無所規避,然因近有「歐債風暴」等外在因素,基本工資之調整仍應就經濟動能、國民就業等面向同步關照。本次建議調幅或難盡符各界期待,惟爾後仍將依機制逐年定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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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敲定八月二日召開,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天說明官方基本工資調整方向,原則是時薪大漲、月薪微調,目標時薪將從目前一○三元調漲到一一五元、調幅達十一.六%,月薪則從目前一八七八○元調整到目標一萬九千元以上。
勞方氣︰月薪至少兩萬三
對此,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謝創智說,要維持台灣勞工基本生活尊嚴,月薪最少應調到兩萬三千元。工商團體則抨擊,景氣這麼差,企業賺不到錢還要加成本,根本是火上加油。
王如玄昨出席全國產業總工會新、舊任理事長交接典禮前,對媒體確認開會時間及官方基本工資調整方向。雖然王如玄之前承諾月薪一定會超過一萬九千元,但受到整體景氣趨緩影響,預料今年調幅應會低於去年的五.○三%,微漲二%到三%之間,達到一萬九千兩百元左右。
王如玄︰景氣趨緩只能微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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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酬日在台灣是一個新的概念,主要為喚起兩性同酬之公共意識。本會特別在今(101)年婦女節前夕,首次公布3月5日為我國之同酬日(Equal Pay Day),並期許各界共同為縮小兩性薪資差距而努力。
二、同酬日概念起源於1988年美國國際職業婦女協會(BPW)發起之「紅皮包運動(Red Purse Campaign)」,之後,美國「全國同酬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 on Pay Equity,NCPE)」為喚起各界對於男女薪酬差異之重視,於1996年發起同酬日活動,象徵性的選定每年4月之某1個星期二為同酬日,2012年為4月17日。
三、2010年歐盟引進美國概念,選定每年4月15日為歐洲同酬日,但因無法由該同酬日看出薪資差距變化情形,乃於2011年起依兩性薪資差距計算女性賺取和男性相同薪資所需增加之工作日數,並訂定該年3月5日為第一個歐洲同酬日;2012年為3月2日。
四、各國或各倡議組織所採取之同酬日計算方式不ㄧ,歐盟以365天×性別薪資差距計算女性賺取和男性相同薪資所需增加之工作日數,而BPW則採工作天數×性別薪資差距計算;且兩性薪資差距之計算亦有差異,如歐盟不計10人以下規模之受僱員工薪資,且不計非經常性薪資。由於同酬日主要意旨在倡議兩性同酬之公共意識,國際上並無要求或建議統一之呼籲。
五、本會為適應國情,且簡便、易懂,以全體受僱者之平均時薪計算兩性薪資差距,並採歐盟方法計算同酬日。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0年「受僱員工薪資調查」統計,女性平均時薪較男性少17.6%,即女性需增加工作65天(365天×17.6%)才和男性薪資相同,所以101年同酬日定在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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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喚起兩性同酬之公共意識,勞委會特別在婦女節前夕,首次公布3月5日為我國今年之同酬日,並期許各界共同為縮小兩性薪資差距而努力。
同酬日對於大家來說是一個新的概念,在未任勞委會主委之前長期推動婦女運動的王如玄主委表示,國際間如歐洲、美國、南韓等都訂有同酬日,以歐洲來說今年的同酬日是3月2日,美國是4月17日,今年勞委會特別統計兩性薪資差距發現,今年3月5日是兩性薪資同酬日。換言之,就是女性需比男性再工作65天才和男性去年一整年總薪資相同;若換算比例來說,100年我國女性平均薪資較男性少17.6%,所以為喚起各界一同為縮小兩性薪資差距努力,勞委會在婦女節前夕公布「100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概況」,並首次公布3月5日為今年的同酬日。
勞委會指出,本次發布「100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概況」調查顯示,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十年來,致力建構性別平等工作環境,對於促進婦女就業及排除婦女就業障礙,已漸顯成效,事業單位實施各項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比率均較91年提升,有助於勞工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該調查亦顯示,事業單位對受僱者之薪資給付標準、調薪幅度有性別考量之比率分別占9.7%、4.4%,另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受僱員工薪資調查」,100年我國女性平均時薪較男性少17.6%,顯示兩性薪資所得差距仍需努力改善。
另外,過去四年勞委會積極辦理促進婦女就業、保障婦女權益、落實性別友善職場,具體施政成果包括:提升女性勞動力參與率、創造10萬個婦女就業機會、鼓勵婦女參與社會事業發展、放寬外配及陸配工作權保障、協助外配及陸配就業、促進婦女創業培育、放寬生育給付標準門檻、實施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提高職場性騷擾處罰額度、擴大育嬰留職停薪適用範圍、強化安胎休養及擴大家庭照顧假適用範圍、成立「台灣職場雙贏平台」。
最後,勞委會表示,未來將推動婦女勞動權益三大主軸:培育就業、勞動參與;修正法令、保障權益;友善職場、身心健康。待推動八大業務工作重點包括: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率、縮小兩性薪資差距、訂立有薪颱風家庭照顧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者公布負責人姓名、制定家事勞工保障法、強化性別就業歧視申訴及救濟機制、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促進女性的職場安全健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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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101年度之勞動節,去年此刻,新勞動三法經行政院公布施行,迄今滿一年。勞委會於新勞動三法實行滿週年時刻,表揚去(100)年度簽訂團體協約之勞資雙方,並檢視勞動三法施行一年來,執行情形及成果,提出未來施政方向,期持續朝向建立「成熟有秩序,合作又競爭」的勞資關係邁進。
勞委會表示,去年施行之新勞動三法,係該等法律制定後,八十餘年來最大幅度之修正,社會各界對於新勞動三法能否落實工會自主、提供勞工發聲管道,創造平等和諧之勞雇關係,均賦予高度期待。在工會組織方面,工會法之修正,已改善勞工團結權之限制,並明定雇主不當勞動行為,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機制,落實工會幹部及勞工遭遇雇主不當勞動行為之保障。截至今年3月31日止,新成立並完成登記之工會家數共計240家,包括聯合工會組織12家、企業工會38家、產業工會59家及職業工會131家;新成立之240家工會中,包含教師職業工會19家、教育產業工會12家,以及教師工會聯合組織1家,共計32家,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並於100年7月11日召開成立大會,會員人數約達八萬餘人。另修正後之工會法第19條放寬工會會員國籍限制,使外籍勞工也可以組織、加入工會,且只要年滿二十歲者,也有被選為工會之理事、監事之權利。目前新北市、桃園縣已各有兩家企業工會,嘉義縣、屏東縣各一家企業工會,有外籍勞工加入工會之情況。
在團體協約部分,團體協約法明定透過強制協商規範及誠信協商原則,有效提升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商之意願,並配合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機制,有效建構勞資自主協商及維繫勞資自治精神。截至今年3月31日止有團體協約有效家數有65家,其中勞資雙方於新團體協約法施行後重新或首次簽訂的有27家,佔總比例約達42%,另新團體協約法施行後,受團體協約影響之勞工人數為新法施行前受影響人數的2倍。足見新團體協約法上路之成效,該法有效促進勞資雙方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另100年度重新或首次簽訂的團體協約共計27份,其中替會員勞工爭取到優於勞動法令部分,包含加班費、獎金、休假及颱風假給薪等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給,另有縮減工時、優惠離職或資遣方案、雇主提供健康檢查福利、團體保險、意外保險,以及優於勞動法令之職業災害死亡撫恤金。另外勞資關係事項有包含約定搭便車條款、工會會員專職有薪駐會及給予會員會務假及雇主業務外包、僱用外勞或資遣計畫應經工會同意等事項。以上皆顯示勞資雙方得透過團體協商,不僅謀求勞工之福祉,更透過勞工參與追求企業最大利潤達到勞資雙贏目的。
至勞資爭議處理部分,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修正,為提升勞資爭議處理效能,建立多元專業之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增訂獨任調解人、仲裁人制度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等規定,截至今年3月31日,由主管機關受理之勞資爭議案件計16834件,其中以主管機關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方式處理計4412件,成立比率約計58%;由主管機關所聘獨任調解人處理件數計5942件,成立比率約計54%;由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之獨任調解人方式處理計6480件,成立比率約計66%。比較99年度協調成立比率約計54%,以獨任調解人方式處理爭議案件合計件數計12422件,平均成立比率約計60%,顯見將以往之協調人轉為獨任調解人制度,已順利轉銜,且其調解處理件數已占7成之多,成立之比率高於調解委員會,亦高於以往協調案件,足見獨任調解人制度,已於勞資爭議處理中建立其專業性及信任感,發揮迅速處理勞資爭議之效。又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部分,截至101年3月31日止,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已受理46件裁決申請案,除13件作成裁決決定,發揮修補勞資歧見,回復集體勞資關係正常運作,進而促進勞資關係和諧外,亦有5件申請案於審理期間由裁決委員促成和解,達成息訟止爭之效。
勞委會表示,新勞動三法之施行,在確保勞工權益並兼顧我國企業發展之前提下,建構符合當前台灣產業經濟發展現況之勞資關係制度,實施一年來,已對我國勞資關係產生明顯影響,展望未來,該會將持續加強輔導工會籌組,健全工會財務處理機制;強化集體協商知能,擴大入廠輔導簽訂團體協約;增進勞資爭議調解人專業知能,加強辦理認證及回流訓練,強化中央與地方勞資爭議協處機制。並將持續推動落實勞動三法,確保我國勞資關係朝「成熟有秩序,合作又競爭」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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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逐年提升,營造女性勞工身心健康之友善工作環境已成為當前迫切的課題,勞委會繼實施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強化安胎休養及家庭照顧請假權益、提升職場性別平等與創業協助等女性權益保障措施後,更進一步強化職場母性健康之保護。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於5月14日「促進職場母性健康記者會」時表示:在兼顧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之原則下,提高女性工作者勞動參與率,已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指標。依據行政院主計處資料顯示,我國女性之勞動參與率於民國100年已提升至49.97%,營造女性勞工身心健康之友善工作環境已為當前迫切的課題,其中又以母性保護最為關鍵。依據相關文獻顯示,有些職場之化學性、物理性及生物性等之危害暴露不僅影響女性本身健康,亦會影響下一代之孕育,歐盟於1992年公布懷孕、產後及哺乳勞工指令,國際勞工組織亦於2000年修正母性保護公約,對妊娠或哺乳中之工作者,採取危害暴露評估等母性健康保護措施。控制職場上之職業危害,可使妊娠期間之母體與胎兒獲得妥善保護,是以,加強母性健康保護不僅是勞動議題,亦為社會安全及婦女人權保障之一部分。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雇主有義務照顧懷孕、產後哺乳之女性勞工免於職業原因引起孕婦及胎兒之危害,包括不得使其從事有害性工作且須依其健康評估結果採取適當措施。目前我國法令僅規範同一工作場所300人以上事業單位方須聘任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提供親近性危害健康評估,為滿足未聘任或未特約醫師之廠場女性勞工之需求,勞委會特委託九大職業傷病防治中心開設「職場母性健康諮詢門診」,提供準備懷孕、妊娠與產後哺乳的女性工作者有關工作及環境危害暴露之評估,適性之配工建議,以及相關諮詢等服務,而該評估建議可作為事業單位依法適性配工及採取相關母性保護措施之參據。
勞委會表示,為提供女性工作者工作狀況與危害暴露評估之相關諮詢服務,「職場母性健康諮詢門診」已於5月起試辦,目前該門診亦有部分懷孕中之準媽媽前往諮詢所從事工作之職業危害是否影響母體與胎兒之健康,為維護職場母性身心健康與國家未來主人翁的健康,歡迎事業單位或女性工作者可多善用本服務資源,若有需要者或有相關疑義,可逕洽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或洽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諮詢(電話:02-3366-8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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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女性勞工無安胎假乙節,勞委會表示,為因應女性勞工懷孕期間之安胎休養需求,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業分別於99年5月及100年1月增列安胎休養請假規定,女性勞工享有安胎休養請假權利。
有鑑於部分女性勞工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如非屬住院,依原勞工請假規則僅得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1年內30日),對須長時間安胎休養者顯然不足,爰勞委會於99年5月4日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增訂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最長可達1年)之規定,雇主違反前開規定者,依該法第7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100年1月5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及第21條亦參酌修正,除增訂安胎休養請假之規定外,並明定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有關5月15日報載第一銀行涉違反勞工請假規則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情事,勞委會再次強調,積極保障職場懷孕受僱者權益向為該會施政重點,該個案已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積極查處中。未來將加強宣導並強化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機制,督責地方主管機關依權責查處。事業單位如有違法之情事,勞工亦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本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將立即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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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麼是青年就業讚計畫?大致內容為何?
(一)本計畫目的係鼓勵未就業青年強化技能、提升就業能力,以促進就業,提供初次尋職或連續失業6個月之18至29歲未就業青年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
(二)本計畫提供職前及在職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未就業青年經完成資格認定之日,即可參加本計畫訓練學習範圍之單位所開辦之職前訓練課程,依計畫規定補助訓練學習自付額青年失業或就業一定期間之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最高補助期限為自資格認定之日起2年內最高補助12萬元。
 
二、本計畫之特色為何?與以往職業訓練補助方式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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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1000508287號令發布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未就業青年強化技能及提升就業能力,以促進就業,提供未就業青年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協助 其順利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委託之相關機關(構)(以下合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本局所屬公立職業訓練機構。
三、 本計畫所稱之未就業青年,指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役畢或免役之本國籍青年,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初次尋職者。
(二)曾參加勞工保險十四日(含)以上,且於執行單位認定時,未參加勞工保險,並已連續失業達六個月以上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初次尋職者,指未就學而具就業意願,且於資格認定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者。但參加勞工保險未滿十四日,或就學期間參加勞工保險投保部分工時者,不在此限。
四、 本計畫所稱訓練學習課程,其範圍如下:
(一)本局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課程。
(二)三年度內(含當年度)曾接受本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TTQS)訓練機構版評核,且其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等級為銅牌(含)以上之合法辦訓單位所開辦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之課程。
(三)其他政府機關(構)自辦或委辦之課程。
本計畫訓練學習課程內容,應為提升個人職業技能或職涯規劃學習。但不包括活動、休憩益智、性情陶冶、升學補習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無顯著之直接關聯性者。
五、 未就業青年應檢附本計畫申請書(附件一)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資格認定。
本計畫未就業青年之年齡及身分資格,以未就業青年申請資格認定之日為基準日。
未就業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算,二年屆滿後該認定失其效力,且不得再重新申請資格認定。
六、 本計畫補助未就業青年自行負擔之訓練學習費用,未就業青年申請本計畫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由未就業青年擬定訓練學習計畫(如附件二),並經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參加訓練學習課程者。
(二)完成訓練學習課程並取得結訓或學分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自參加訓練學習課程之翌日起十日內,將參訓情形回覆卡(附件三)經訓練學習單位蓋章後連同繳費收據影本,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方式,通知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延長通知期限者,不在此限。
七、 本局應蒐集訓練學習課程資訊,並公告於職訓e網及全國就業e網,未於網站內公告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必要時得請本局所屬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協助提供訓練學習課程意見。
未就業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本局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課程,經甄試合格者得優先錄訓。
八、 未就業青年應於參加訓練學習課程結束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等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一)身分證影本。
(二)申請書(附件四)及收據(附件五)。
(三)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繳費收據正本(如參加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者,得檢附影本代之)。
(五)結訓或學分等證明文件影本。
(六)個人學習心得紀錄(附件六)。
九、 未就業青年未檢齊前點規定之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提出申請。
未就業青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未就業青年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申請。
十、 未就業青年申請本計畫補助,二年內最高新臺幣十二萬元。
前項所指二年計算方式,自未就業青年依第五點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算。
十一、 本局所屬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應搭配各項重點產業發展方向,規劃提供青年所需技術能力為主軸之職業訓練課程。
十二、 本局或執行單位為查核本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得以電話抽查或派員實地查核,未就業青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三、 申領本計畫補助之未就業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追還已領取之補助:
(一)不實申領。
(二)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或同意所擬訓練學習計畫,即參加訓練學習者。
(三)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四)未取得結訓證明或學分證明者。
(五)領取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已超出其自行負擔費用。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或執行單位查核。
(七)其他違反本計畫相關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四、 未就業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資格認定後就業者,於本計畫補助期間內參加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本計畫以補助該方案之差額為限。
十五、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本會得視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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